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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小学将新增“游泳课”!明年起开始试点!
近日,江西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试点工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引导和鼓励中小学生学习游泳安全知识、掌握游泳技能、增强身体素质,有效遏制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
《方案》明确
江西从2022年开始启动游泳教育试点
各设区市至少选择1个
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试点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不用试点,全部铺开
2023年-2026年
各地逐步扩大中小学开展游泳教育的比例
原则上每年递增20%
到2027年
全省中小学全面开展游泳教育
“游泳课”谁来教?怎么上?上多久?一起来看↓
课程要求:将学游泳与防溺水有机结合,教育学生用正确的方式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重点加强游泳安全、预防溺水、应急救生等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培养。
课程时长:在校内开展游泳教育的学校,按照总数不少于10个课时(每课时90分钟)的标准开展实践教学。
人员配备:游泳技能现场教学时,游泳教练与学生的比例不超过1∶20,同时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救生员和医护人员。
场地要求:开展游泳培训必须在水质达标、水深不超过1.2米的游泳池进行,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到池塘、水库、河流等不安全水域开展游泳培训,尤其是要教育引导农村学校学生远离“野塘”和风险水域,防范溺水事件发生。
此外《方案》提到,在条件成熟时,各地要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选考科目,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重要内容。
学校没有游泳池,怎么办?
《方案》指出
↓↓↓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游泳场地资源。充分挖掘和利用高校、体育部门所属游泳池和游泳俱乐部、住宅小区等现有社会游泳场地资源,按照安全、就近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开展游泳教学。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游泳池。统筹解决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问题,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游泳教育工作,筹集社会资金自建游泳池,服务中小学生游泳教育。
三是依托公共资源规划建设游泳池。各地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规划建设中,应优先建设适合用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游泳池。
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在学生人数较多、地理环境较好且辐射范围较大的学校及周边建设游泳池,方便学生就近接受游泳教育。
此外《方案》要求,游泳场馆项目所涉及的立项、用地、建设流程审批等工作,要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办理。
游泳课谁来教?
都有哪些要求?
《方案》提出
要加强游泳师资队伍建设↓
1.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校内师资自主开展游泳教育;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提供游泳教育服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同1个培训机构不能为超过4所以上的学校提供游泳教育服务,以确保游泳培训质量。
2.各地要加大中小学体育(游泳)教师公开招聘力度,将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作为招录必备条件之一。
3.鼓励有游泳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在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后兼职从事游泳教学工作,努力建设专兼结合的游泳师资队伍。
4.省教育厅将游泳师资培训纳入“省培计划”,争取在5年内完成6000名游泳教练和救生员的培训任务。
5.游泳教学和培训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游泳教练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救生员要有《游泳救生员证》,属于教师的要有教师资格证,所有人员都要持有健康证。
同时,《方案》明确游泳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方案》明确,校长是本校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下达有关转移支付资金时,综合考虑将游泳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列为相关因素,对工作突出、取得实绩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同时各地要将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列入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指标。
一起看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试点工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中小学生学习游泳安全知识、掌握游泳技能、增强身体素质,有效遏制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试点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目标导向。通过强化游泳安全教育和游泳技能培训,让小学和初中毕业生人人学会安全游泳,学生体质不断增强,学生溺水事件持续减少。
——统筹推进落实。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多方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合力。
——强化安全管控。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建立健全游泳教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制定并落实游泳教育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着眼长远发展。立足当前实际,科学制定规划,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创具有江西特色的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围绕“学游泳、防溺水、强体质”目标,全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行动分步实施。从2022年开始启动游泳教育试点,各设区市至少选择1个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不用试点,全部铺开。2023年-2026年,各地逐步扩大中小学开展游泳教育的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20%。到2027年,全省中小学全面开展游泳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游泳教育体系建设
1.加强游泳教学指导。组织编写《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游泳教育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将学游泳与防溺水有机结合,教育学生用正确的方式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重点加强游泳安全、预防溺水、应急救生等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培养。制定游泳考核评分体系,设立达标标准,由学校组织游泳达标考核,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个月内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在条件成熟时,各地要将游泳纳入中考体育选考科目,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2.加强教学资源开发。各地要积极开发和利用相关教学资源,丰富游泳教学内容,加强游泳技能训练和游泳安全演练,提升游泳教育效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校内师资自主开展游泳教育;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提供游泳教育服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同1个培训机构不能为超过4所以上的学校提供游泳教育服务,以确保游泳培训质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3.加强游泳教学训练。在校内开展游泳教育的学校,要依据游泳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按照总数不少于10个课时(每课时90分钟)的标准开展实践教学,加强游泳安全知识教育,强化游泳技能训练并组织游泳达标考核。在校外开展游泳教育的学校,须选择经当地政府授权从事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正规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依据游泳教学大纲和训练指南开展理论授课和现场教学,并在学校的监督下组织游泳达标考核。开展校内、校外游泳教育,均须配齐合格的专业师资,进行游泳技能现场教学时,游泳教练与学生的比例不超过1∶20,同时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救生员和医护人员。有校内游泳池的城区学校,要利用下午放学和双休日、暑假等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游泳技能培训课后服务。学校可通过布置暑期体育作业等形式,引导和鼓励学生到规范场地学习掌握游泳技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4.加强游泳教学安全。各地要狠抓游泳安全教育,开展游泳培训必须在水质达标、水深不超过1.2米的游泳池进行,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到池塘、水库、河流等不安全水域开展游泳培训,尤其是要教育引导农村学校学生远离“野塘”和风险水域,防范溺水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游泳培训场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相关学校和游泳培训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场地、设施、器材及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配齐专用的安全保护用具,重点做好游泳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确保措施、设备、人员全部到位。学校委托培训机构开展校外游泳教育,须将安全保障尤其是农村学校学生培训的往返交通安全等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全程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保险制度,提升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加快游泳场地设施建设
1.统筹规划建设游泳池。各地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整合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游泳场地设施建设。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游泳场地资源。充分挖掘和利用高校、体育部门所属游泳池和游泳俱乐部、住宅小区等现有社会游泳场地资源,按照安全、就近的原则,通过购买服务开展游泳教学。二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游泳池。统筹解决土地、环保、供水、供电等问题,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游泳教育工作,筹集社会资金自建游泳池,服务中小学生游泳教育。三是依托公共资源规划建设游泳池。各地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规划建设中,应优先建设适合用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游泳池。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在学生人数较多、地理环境较好且辐射范围较大的学校及周边建设游泳池,方便学生就近接受游泳教育。(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政府)
2.开通游泳池建设绿色通道。游泳场馆项目用地,要优先纳入各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游泳场馆项目所涉及的立项、用地、建设流程审批等工作,要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办理,尤其要加快项目用地供应。对非盈利性游泳场馆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在校内建设“拼装式”游泳池应简化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临时建筑程序或采购程序报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县〔区〕政府)
(三)加强游泳师资队伍建设
1.多渠道充实师资力量。各地要加大中小学体育(游泳)教师公开招聘力度,将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作为招录必备条件之一。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游泳教练配置计划,充分挖掘现有师资潜力,鼓励有游泳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在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后兼职从事游泳教学工作,努力建设专兼结合的游泳师资队伍。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游泳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充分发挥各级游泳协会作用,建立一支游泳教练、救生员志愿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政府)
2.多途径培养培训师资。省内高校要鼓励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主修、选修和辅修游泳专项,培养更多的合格游泳教练。省教育厅将游泳师资培训纳入“省培计划”,省体育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做好游泳师资培训,争取在5年内完成6000名游泳教练和救生员的培训任务。各地要创造有利条件,分期分批对学校游泳教练和救生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培训,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游泳教学和培训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游泳教练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救生员要有《游泳救生员证》,属于教师的要有教师资格证,所有人员都要持有健康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区〕政府)
3.多方面激励师资队伍。各地要建立教师长期从事游泳教育的激励机制,保障游泳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教师组织学生参加课后游泳活动、课余游泳训练、游泳竞赛等应计算工作量,参加游泳培训的教师按相应学时计入培训学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是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具体行动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中小学校要建立相应的游泳教育工作机制,校长是本校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高游泳考核达标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二)强化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具体落实好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体育部门要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技术指导、行业支持和相关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相关的经费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及新建游泳设施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推进相关项目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游泳场地卫生条件监督和水质监测,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游泳池指导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加强供水保障,满足游泳教学训练用水需求。供电部门负责落实供电保障,满足游泳池设施设备用电需求。环保部门负责游泳场地的环评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的重要意义和育人功能,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游泳教育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政府)
(三)强化经费保障。立足当前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推动游泳教育有效开展。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下达有关转移支付资金时,综合考虑将游泳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列为相关因素,对工作突出、取得实绩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县〔区〕政府)
(四)强化督导评估。将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列入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指标。市、县(区)政府要将落实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各项任务列为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评价指标,列为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工作责任。要组建安全监管工作组,重点对中小学生游泳培训场地的水质、人员、设施设备、监护措施、应急演练等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并对学生离校参加游泳技能培训的交通、饮食、住宿等各方面加强安全督导。(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网站